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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由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航空快递提出。 2 、 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损失或部分丢失,至迟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7 日内提出。 3 、 延误运输的货物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 4 、 收货人提不到货物,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5 、 过期由客户自己处理 , 北京航空快递不承担任何责任。